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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产法律
行政法规
地方法规
自律公约
入会须知
会员守则
  为使深圳市房地产协会成为一个优秀的行业自律性组织,为深圳市房地产业依法有序健康发展作出贡献,制定本会员守则:
   第一条 会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、法规及有关房地产政策、条例。
   第二条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会员应依法从事开发经营,从事中介服务的会员应按自愿、公平、诚实、信用、平等互利的原则从事咨询、经纪、评估、代理及其他中介服务。
   第三条 会员应遵守本协会章程,执行协会决议。
   第四条 会员应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、监督和管理。
   第五条 会员应遵守行业自律性公约,遵守社会公德,提高职业道德水准,规范操作程序,本着"有则改之,无则加勉",正确对待与处理投诉。
   第六条 会员应关心、支持协会工作,及时反映情况,提供信息、资料及建设性意见。
   第七条 会员应积极参加协会活动,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任务。
   第八条 会员必须参加协会举办各类业务培训,提高行业整体管理水平和队伍专业素质。
   第九条 会员应自觉维护协会形象,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,未经授权与批准,不得以协会名义开展经营与活动。
   第十条 会员应按协会规定交纳会费。
   第十一条 会员之间应加强交流,互学互帮,共同发展。
  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,但必需按章程履行手续。
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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